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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代理记账公司普及三个税务小常识

发布时间:2018-07-19 来源:http://www.sjzgzcwzx.com/news/54.html

一、增值税零申报,附加税费是否也需要零申报?




   问题:如果当月不交增值税,增值税零申报后,增值税附加是否必须做零申报呢?




   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缴纳的税款能否抵减定额税?




   问题: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每月缴纳定额税930元,在今年一月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100500元专票缴纳税款2970元,我公司2月份一4月份还需要缴纳定额税吗?缴纳的专票税款能不能抵扣定额税?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第四条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一)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二)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一月的已纳税款不能抵减以后月份的定额增值税。




三、境外酒店打印的A4纸票据是否属于合法票据?




   问题:公司境内高管出差去国外,取得的境外酒店打印的A4票据,因由境外分公司代为订房,票据上打印有境外分公司及该高管的抬头,此票据是否属于合法票据?




   回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境外的此类票据可以作为合法票据,但问题所诉票据上有境外分公司的抬头,税务机关可能质疑该差旅费用是否该由贵公司负担的合理性,存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的风险,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以上内容是石家庄代理记账公司为我们整理的有关税务的三个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有关内容请关注我们网站,我们是一家专业的石家庄代理记账公司,有多年的经验和合作伙伴,有需要的客户欢迎选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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